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號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5年1月18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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