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2月20日邀同案外人 包志明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金額新臺幣900,000元,期限自97年2月20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率依週年利率4.93%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7年4月19日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