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調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洪世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江雄 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26日以107年度北司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5日寄存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參。揆之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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