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蘇慶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