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年度字第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93年8月12日│44,376元│0000000││││ 司連昭志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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