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53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龍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鎧公司)於民國93年5月18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乙○○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至96年5月18日,均約定分36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其中一筆約定借款利率按年息10.4%(現調為9.95%)固定計息,另一筆約定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1.34%(現調為加碼1.09%)機動計付(現為年息6.125%),並約定如未按期繳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20%計算之違約金。詎龍鎧公司自94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息,依約債務全部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1,170,1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爰依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否認有借款及連帶保證之事實,但希望利息能予減少等語,資為抗辯,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基準利率表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希能降低利息云云,惟此容屬兩造洽談和解事項,尚無礙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四、從而,原告依據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