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30號原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如哲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
張彩雲 律師被告 謝銘元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12號,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6001號、107年度偵字第17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