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矞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矞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
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