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 黃奕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永康 地政士即 鄒志國 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大肚區福山段445建號(門牌: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