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書記官處分書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5號異議人 呂萬鑫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陳宏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5月10日113年度補字第798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