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39號聲請人ChewKwangYong(ZhouGuangrong) 周光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美閣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6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美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待國稅局審查清算申報,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8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3年3月14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6月7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3年6月7日起展期6個月即113年12月6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