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23、2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即附表編號9至22部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23、24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3至8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8、24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均類同,編號23、24所示之罪則係與前述竊盜罪類型相異之犯罪。另考量受刑人各次犯行所生之損害及所得利益之總和、受刑人之意見。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程度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9至22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係落在112年3月29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足參。是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22所示各罪,均係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之確定日期112年3月6日後所犯,參諸前開說明,附表編號9至22所示之罪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2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5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11年11月17日②111年11月20日③111年11月21日(3次)111年3月24日111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52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1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78號、112年度偵字第16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32號111年度易字第652號112年度易字第53、250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3日112年3月6日112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32號111年度易字第652號112年度易字第53、250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6日112年4月20日112年6月28日備註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3至8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24日111年10月24日111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78號、112年度偵字第1644號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3、250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3、250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2年6月28日同左同左備註編號3至8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2日111年11月11日112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78號、112年度偵字第1644號同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3、250號同左112年度簡字第1797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同左112年6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3、250號同左112年度簡字第1797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28日同左112年7月5日備註編號3至8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8月17日112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5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29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897號112年度簡字第3336號同左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112年10月11日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897號112年度簡字第3336號同左確定日期112年10月4日112年11月15日同左備註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857號11-12項定刑7月同左編號131415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年8月15日112年8月15日112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10號等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153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3年1月3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153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3年2月7日同左同左備註編號161718罪名業務侵占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2日112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00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1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同左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08、510、511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3年1月30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同左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08、510、511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3年1月30日同左同左備註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30日112年5月1日112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91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6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同左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08、510、511號同左同左判決日期113年1月30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同左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08、510、511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13年1月30日同左同左備註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罪洗錢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29日111年5月24日至同年月31日111年5月13日至同年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1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8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08、510、511號113年度金簡字第21號同左判決日期113年1月30日113年2月29日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08、510、511號113年度金簡字第21號同左確定日期113年1月30日113年4月11日同左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