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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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 徐紫涵 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明娟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法定事由及法律條文依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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