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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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少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1281 號裁定(113.06.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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