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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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李增明 住金門縣○○鄉○○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72,0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增明於民國93年12月3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93,457元
李增明
自96年2月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2
178,575元
李增明
自96年5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