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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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71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寶琴 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772號)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