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上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謝萳橒原審選任辯護人 王奕淵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原審就其個人因素及家庭狀況均未詳加審酌,量刑實屬過重,…詳細上訴理由,請准上訴人另狀補陳」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