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71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寶琴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7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本院卷第33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本院卷第35至39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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