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戶籍資料、送達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乙○○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各一份,以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二份、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函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執行之函文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