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陳信全
輔佐人 詹富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77CD0398844-6
1
1000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9GX0405259-3
1
7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9GX0433361-9
1
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0CX0470331-2
1
6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1GX0511024-4
1
17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551430-7
1
13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593585-6
1
21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634040-3
1
16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675234-2
1
18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709606-3
1
1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728750-7
1
25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744362-5
1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