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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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林信忠 (即 張麗梅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45270

2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408637

172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80NX0309675-6

100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07556-1

1

127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40356-7

1

117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78081-0

1

87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15409-6

1

118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55692-6

1

129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79598-3

1

71

00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02452-4

1

74

00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18010-3

1

78

合計

80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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