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08號

聲請人 張義順

相對人 張靜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有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在卷可參,復經本院電詢聲請人住所,亦據覆以:我現在跟相對人同住新竹縣新豐鄉以照顧相對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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