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陳瑋杰
沈君祥
蘇炳璁
許駿文
被 告 許憶青
受 告知人 許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面積」欄所載「219㎡」應更正
為「177㎡」;附表一編號3「面積」欄所載「177㎡」應更正為
「21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土地面積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