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02號

原告 林碧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泰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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