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乙○○被告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玖萬元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肆佰參拾肆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參佰零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2、第77之13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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