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鄭 杭曜 債務人 陳雯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鄭杭曜 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雯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0筆(其中部分已結清),金額總計為29萬3,15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鄭杭曜於102年05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0萬5,8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雯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雯蕙、鄭│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82058│杭曜│4月20日起│9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9月10日起│││├──┼───┼─────┼──────┼──────┼───────┤│002│新臺幣│陳雯蕙、鄭│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123749│杭曜│4月20日起│9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雯蕙、鄭│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058│杭曜│5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雯蕙、鄭│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3749│杭曜│5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