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7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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