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佘字吉 自訴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被告 溫立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溫立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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