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旭輝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旭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⑴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確定。
⑷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76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⑸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⑹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罪,並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⑷至⑹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9月、1年與⑶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3月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各1件在卷可稽。嗣因受刑人假釋後,上開⑴至⑶所示之罪,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8月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73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經法務部重新審核,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規定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39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94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