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聖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聖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聖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2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19日」應予更正)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聖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㈠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所示之刑,並為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㈣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
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㈤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㈣㈤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8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下稱乙案)。受刑人於105年2月19日入監後接續執行上開甲、乙案所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58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