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3號上訴人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健一 被告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有關禁止被上訴人為競業行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及有關命被告給付1,00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故本件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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