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謝文明 被告 宋志鴻
盧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鴻、盧建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