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調字第2號聲請人即原告 孫儒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麥恩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麥恩豪之住居所及正確送達住址,並補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並未提出相對人之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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