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與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