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鄭飛鴻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2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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