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陳紀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
3萬9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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