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2號債權人 李金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糧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另加計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違約加計百
分之五十即新臺幣貳拾萬元之違約金」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