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鄭飛鴻 被上訴人 林秀英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秀英105年度上易字第473號侵占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392號),提起上訴。經查,上開刑事部分,被上訴人因共同犯侵占罪,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9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朱瑞娟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