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320號、110年度緩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27號被告高國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確定,並於111年10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MMA,聲請意旨載為PMMA,然該毒品之品項異動,業已更名為MMA,爰逕更正之,下稱MMA)。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以110年度偵字第28327號緩起訴處分,110年10月25日確定,並於111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MA成分,此有該中心109年11月25日航藥鑑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字第1968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證前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深藍綠色圓形錠劑4粒(驗餘淨重1.4603公克)二深綠色心形錠劑4粒(驗餘淨重1.413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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