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龍輝地板本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信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提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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