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蔡義進
林專色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偉利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固共同提起上訴,惟其等2人係基於「各別」之上訴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利益應分別計算,方為適法。又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上訴人蔡義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8,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上訴人林專色部分核定為96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以上合計36,808元。詎上訴人2人於100年9月29日僅以上訴人蔡義進名義繳納35,358元,尚不足1,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不足之上訴裁判費1,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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