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酌給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58號原告 李白華 被告 王鑑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承此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得請求被告給付生活費之權利存續期間總數為準。又因本件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1歲;被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2歲,兩造婚姻關係為存續中等情,皆有戶籍謄本2紙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計算至兩造平均餘命,均已超逾10年,依法應以10年計算權利存續期間。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30,000×12×10=3,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納之,逾期即駁回此部分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家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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