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陳道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義昌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所提支票之發票人乃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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