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 李謝瑞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 李家慶 被告 謝石頭 .
李淑慧 被告謝石頭. 李淑齡 被告謝石頭. 謝陳麗瑛 謝周麗華 詹麗玉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9點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