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竹簡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晴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沛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沛晴與 蔡皆聖 間因有債務爭議尚未清償,陳沛晴心生不滿,乃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分別傳送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與蔡皆聖,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蔡皆聖,使蔡皆聖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蔡皆聖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理由
(一)被告陳沛晴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6、7、28至31頁)。
(二)告訴人蔡皆聖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4、
5、32頁)。
(三)告訴人蔡皆聖行動電話接收簡訊畫面之翻拍照片11張(見偵查卷第8至13頁)。
(四)綜上所述,被告陳沛晴本件犯行業臻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陳沛晴所為行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接續犯:被告對告訴人所傳送2次恐嚇簡訊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陳沛晴遇事不思循理性方法協調歧見,竟以發送簡訊之方式恐嚇告訴人蔡皆聖,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惟其犯後於坦誠犯行,態度良好,再考量被告陳沛晴之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傳輸時間│傳輸簡訊之│收受簡訊之│傳輸簡訊之內容││號││電話號碼│電話號碼││││││││├─┼─────┼─────┼─────┼─────────┤│一│102年5月21│0000000000│0000000000│你也是當過兄弟,不│││日晚間11時│││希望我今日看到一目│││35分18秒至│││好好的一個人會殘廢│││31秒│││……菜頭我希望你想││││││辦法不要讓表弟傷害││││││到你。│├─┼─────┼─────┼─────┼─────────┤│二│102年5月26│同上│同上│今日跟表弟去收帳我│││日晚間11時│││與表弟在車上讓她養│││48分49秒至│││小弟處理真的地下錢│││11時49分8│││莊不能碰,希望你按│││秒│││時匯款,不希望你小││││││孩受傷……今日會打││││││訊息給你真的不希望││││││小孩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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