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622號債權人 吳春宏 債務人許豐即弘昇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豐即弘昇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豐即弘昇企業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許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