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人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人宗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其中編號1~11符合數罪併罰、編號12~15符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末按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人宗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確定日(104年2月10日)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又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03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日(104年4月16日)前,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再者,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11罪、編號12至15所示之4罪,各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據為聲請,本院審核後認為聲請人之請求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均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9.07│103.10.31│103.11.0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嘉義地檢103年度│嘉義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411、7607│偵字第7411、7607│偵字第7411、7607│││、7898號│、7898號│、789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68│103年度易字第968│103年度易字第96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4.01.23│104.01.23│104.01.23│││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68│103年度易字第968│103年度易字第968││判決││號│號│號││├────┼────────┼────────┼────────┤││判決│104.02.10│104.02.10│104.0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39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中旬某日│103.09.07│103.10.15│├────────┼────────┼────────┼────────┤│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嘉義地檢103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856號│偵字第6856號│偵字第342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事實審││101號│101號│807號││├────┼────────┼────────┼────────┤││判決│104.01.21│104.01.21│104.06.24│││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判決││101號│101號│807號││├────┼────────┼────────┼────────┤││判決│104.02.17│104.02.17│104.07.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8號│嘉義地檢104年度│││(編號4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字第2941號(編號││││6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8日晚間9│103.09.17│103.10.15│││時3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4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74號│偵緝字第139、140│偵緝字第139、140││││、141號│、14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18│104年度易字第418││事實審││807號│號│號││├────┼────────┼────────┼────────┤││判決│104.06.24│104.08.06│104.08.06│││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18│104年度易字第418││判決││807號│號│號││├────┼────────┼────────┼────────┤││判決│104.07.21│104.09.04│104.09.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13號│││字第2941號(編號│(編號8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6至7定應執行刑有│月)│││期徒刑7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12.21│103.12.17│104.01.23│├────────┼────────┼────────┼────────┤│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9、140│偵緝字第139、140│偵字第742、1122│││、141號│、141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18│104年度易字第418│104年度嘉簡字第││事實審││號│號│303號││├────┼────────┼────────┼────────┤││判決│104.08.06│104.08.06│104.03.12│││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18│104年度易字第418│104年度嘉簡字第││判決││號│號│303號││├────┼────────┼────────┼────────┤││判決│104.09.04│104.09.04│104.04.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13號│嘉義地檢104年度│││(編號8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字第1630號(編號│││月)│12至1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2.11│104.02.11│104.02.1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42、1122│偵字第742、1122│偵字第3933號│││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事實審││303號│303號│1027號││├────┼────────┼────────┼────────┤││判決│104.03.12│104.03.12│104.08.26│││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判決││303號│303號│1027號││├────┼────────┼────────┼────────┤││判決│104.04.16│104.04.16│104.09.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30號│嘉義地檢104年度│││(編號12至1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執字第38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