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 邱淑媛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邱傑 勤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朱其倬 於民國101年6月27日死亡,因朱其倬生前在台無子嗣,晚年均由原告負責照顧起居,而朱其倬感念原告之照顧,遂於95年10月26日由律師製作代筆遺囑,並表示將由原告擔任遺囑執行人,負責運用遺產辦理後事,將朱其倬設於臺灣銀行員林分行之優惠存款用於支付其醫療、安養、生活及喪葬費用,若有剩餘即贈與原告,因朱其倬去世後,原告已依其遺囑內容執行部分所託,而被告為臺灣彰化地法院所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爰請求被告依遺囑內容交付遺贈物,並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查,本院固以10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就原告所請而准予核發支付命令,然被告亦於合法期間內聲明異議,並表示系爭遺囑債權之真正與否仍有疑義,則本件所涉應屬遺贈、確認遺囑真偽關係所生之請求事件,又被繼承人朱其倬最後設藉地為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