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
105年度家救字第84號聲請人 黃清海 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相對人 黃雅偵 兼代理人 黃喬卉 相對人 黃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訴訟救助,應向家事非訟事件之受理(管轄)法院為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明。
二、查:聲請人(受扶養權利人)之住居所地為彰化縣彰化市○○路○○○號,有戶籍謄本及起訴既訴訟救助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給付扶養費及訴訟救助事件,應專屬聲請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