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萬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巷○號)自97年5月18日即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經其胞妹 林春梅 報案協尋,經列入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市小港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3日高市小戶字第10970565100號函暨所附之失蹤人及其家屬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09年10月12日高市警港分治字第10972433100號函暨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年10月8日財高國稅港服字第1092602578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0月13日移署資字第1090107206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0月14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970907700號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0月21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09395794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10月30日健保高字第1096131244號書函暨檢附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0月30日保普老字第10913048460號函等件為證,是失蹤人甲○○至遲於97年5月18日即已失蹤,其迄今生死不明已滿7年等節,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華